尸检费用大体多少钱(老太躺地遭碾压身亡)

今天要给大家说的这个新闻,我当时看完背后一股凉意,心情十分复杂,如果我是当事人,估计早已抑郁。


一老太因为一些纠纷躺在某单位出入口的地上,一名路过的司机不慎碾压致其死亡,老太家属希望判司机死刑并赔偿400万。接下来为大家解读下这起匪夷所思的案件。


【还原事件经过】

74岁老太命丧轮下,司机称“看不到躺着人”


老太躺地遭碾压身亡,家属要求死刑+赔400万,司机:完全看不到人


事情发生在2019年11月25日,一老太因为一些事情纠纷来到郑州铁路局科研所,双方没有达成一致,老太就躺在了道闸杆内侧(老太家属在事后的起诉书中称躺在路上是因为“腰疼”)。这时被告人张某开着轿车驶来,将老太碾压身亡,事后他称:“我只是误入现场的第三者,开了快十年车,每天从那里经过两次,都没有出现任何事故,当天阳光刺眼,转弯的时候,现场有警车和三个人在门口遮挡视线,根本看不到那里躺着一个人。”


老太躺地遭碾压身亡,家属要求死刑+赔400万,司机:完全看不到人


之后张某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刑拘,被羁押3天后取保候审。今年12月7日,该案开庭,老太家属要求判处张中华死刑,并赔偿400万元,而检察院当庭表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张某称,愿意对自己犯下的错承担民事赔偿,但是不至于“有罪”。此外,他已主动承担了死者停尸费用、抬尸费用及尸检费用等。


【各方争议】

检察院:应当看见

被告律师:不应按刑事案件处理


老太躺地遭碾压身亡,家属要求死刑+赔400万,司机:完全看不到人


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曾到现场做过两次侦查实验,将警车和相关人员按照当天的事发情况模拟,老太卧躺的位置放置假人,工作人员表示,“除非注意到下面有东西,刻意看可以看到”,车轮压在减速带上时“已经看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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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律师并不认同检察院的观点,他认为这种实验有很强的目的性,已经建立了有人躺在那里的前提,然后再去刻意判断是否能看到,而当时张某并非在刻意状态下,检察院这样做情景模拟没有太大参考性。


老太躺地遭碾压身亡,家属要求死刑+赔400万,司机:完全看不到人


此外,张某对当时门卫和现场工作人员的反应感到不解。在碾压发生前,因为老太称“有人打她”报了警,警察到场后,现场还有门卫和老太家属,他们不仅没有制止老太卧躺在出口处这一危险行为,对即将通过出入口的车辆也没有及时提醒,反而在张某开车驶来时还主动让开。所以张某的律师认为,除了老太本身存在过失,其他人也应当负相关责任。


【判罚是否合理】

网友一边倒支持张某,过往类似案例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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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条新闻的跟帖部分,网友几乎一边倒的对张某表示支持,都认为不应该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老太家属、门卫以及现场工作人员都有一定的责任。这和我个人的想法也是一致的,包括其他律师也认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阻碍道路通行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再就是对这个位置负有管理责任的人,这个地方要进出车,那还躺着一个人,不处理也不警示,这个肯定是有问题的。”


老太躺地遭碾压身亡,家属要求死刑+赔400万,司机:完全看不到人

(示例图片,非事故现场)


那么过往类似的案件是怎么判的呢?我找了两起参考。第一起,2016年2月,黄某喝醉酒后倒在马路上,被段某驾驶的轿车碾压致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段某驾驶车辆碾压黄某致其死亡,对事故发生具有直接过错,但黄某醉酒后躺卧在行车道内,其自身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最后段某承担60%的责任,黄某自身负担40%的责任,该起事故并没有按刑事案件审理。


老太躺地遭碾压身亡,家属要求死刑+赔400万,司机:完全看不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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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起,2019年8月,一位约70岁的大妈不知为何原因躺在马路中间,周女士驾驶车辆碾压其致死。通过行车记录仪还原,大妈在十几分钟前就已躺下,而且不像突发疾病,而是慢慢躺下的。周女士通过路口时,正好被一辆车挡住视线,恰好压了上去。最后交警认为老人是故意碰瓷,周女士没有触犯任何法规,所以周女士属于无责,无需赔偿任何费用。老人的家人对此结果并不满意,于是向法院提出了申请,双方进入举证阶段。这起事件,一方面证明了交警对此类事故的态度,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正确的处理流程,得让交警先明确责任,有一方不同意再由法院处理。


写在最后

个人观点:于情,虽不存在主观刻意,但张某确实直接导致了老太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是应该的;于理,老太卧躺出入口这一行为着实危险,家属应当第一时间制止,而不是希望达成“按闹分配”的目的,现场的工作人员确实也没有对现场进行维护和警示;于法,根据《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我认为这个案件应该作为意外事件处理,不知大家怎么看?

老太躺地遭碾压身亡,家属要求死刑+赔400万,司机:完全看不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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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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