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体植入手术得多少钱(患者视力下降)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学友


案例回放

2013年,61岁的陈某某自觉视力下降,在当地医院行YAG激光后囊切开术。2016年12月27日,陈某某至某五官科医院检查,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植入术后混浊,右眼后发性白内障,右眼上睑下垂、右眼视网膜裂孔?”并于次日行右眼人工晶体置换术+前段玻璃体切除术。

2017年3月初,陈某某右眼视网膜脱离,3月22日在该医院行右眼玻璃体切除+气液交换+硅油注入术。11月14日查右眼裸视力0.1,矫正视力0.5。

陈某某认为,某五官科医院在为其治疗眼病时存在过错,导致原有眼病非但未能治愈,反而引发视力严重下降的后果,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决五官科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6余万元,并申请鉴定。

患者视力下降,植入人工晶体,手术成功,医院为啥还赔钱?


法院判决

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

1.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

2.某五官科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医患沟通不足,但与患者右眼视力欠佳的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据鉴定结论可知,某五官科医院针对陈某某右眼人工晶体混浊的症状,行人工晶体置换术+前段玻璃体切除术,手术方案正确,术后发生视网膜脱离为人工晶体置换术的相关风险及并发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完全避免。因此,陈某某右眼视力欠佳与五官科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然而,某五官科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医患双方沟通不足的情形,以致陈某某对行右眼人工晶体置换术+前段玻璃体切除术的目的不完全理解,故酌情判令某五官科医院给予陈某某经济补偿10,000元。

本案启示

一些(特别是眼病)患者,因病接受治疗时,总带着极高的期望值,一旦治疗效果不佳,或治疗后未达到期望效果时,往往会“想当然”地以为医院一定存在过错。倘若医院存在告知不足、沟通不足,对患者缺乏耐心等情形,难免会引发医患纠纷。

因此,医务人员应耐心听取患者想法,并耐心细致地解答患者疑虑,尽可能地让患者认识到医学的局限性。特别是在进行风险告知时,一定要说清楚,万不可不作任何解释与说明地让患者签字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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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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