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退票扣多少钱(铁路客运退票费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

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建议:

对铁路客运收取退票费进行公开听证

“铁路运输企业收取旅客退票费的标准从没有进行过公开听证。”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周世虹肯定地说。

1997年颁布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退票费是运杂费,是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托运人提供的辅助作业、劳务及物耗所收取的费用,按成本定价。2006年1月1日起,改为按每张车票面额计算,收费标准为20%。

铁路客运退票费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周世虹委员呼吁公开听证

2011年9月25日起全国铁路火车票退费标准下调,由原来每张面额的20%计收下调为5%;2013年再次调整火车票退票改签办法,实行火车票梯次退票方案,同时规定,春运期间一律按开车时间前不足24小时20%标准收取退票费。周世虹对退票费颇有研究。

2015年4月铁路法修改前后,退票费的标准没有改变,定价单位由国务院铁路运输主管部门变成铁路运输企业,但都没有依法进行公开听证。

“退票费标准违反了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周世虹再次肯定地说。“2003年底,原国家计委曾经发布过《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明确规定能够再次发售的车票,原则上不应当收取退票费;2008年国家发改委向铁道部提出取消退票费。但上述两个文件并没有得到实施。”

铁路客运退票费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周世虹委员呼吁公开听证

“当前的铁路客运退票费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违反公平和平等原则。”根据《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退票费的性质是运杂费;但根据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规定,旅客退票属于单方解除(终止)合同的行为,退票费应当为违约金。如果是运杂费,退票费的收取标准及金额远高于成本,特别是网络购票退票,劳务和物耗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如果是违约金又缺乏损失计算依据,而且作为合同相对人,铁路运输企业违约、单方终止或解除运输合同却没有承担责任。

为此,周世虹建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组织专家和有关机构对铁路旅客退票费标准进行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公开决策听证,根据论证和听证结果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明确退票费性质,调整收费标准。


作者:人民政协报记者 徐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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