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物业打官司请律师要多少钱(因维修纠纷状告物业被驳回)

宁夏一90后小伙持2000多枚一角硬币交物业费期间,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小伙以“物业公司拒收费侵犯其人格权,导致其神经衰弱”为由,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6万元精神损失。

一二审法院认为,小伙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物业公司存在拒收物业费侵犯其人格权或侵害其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亦无法证实其神经衰弱与物业公司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均判决小伙败诉。

因更换玻璃问题,小伙与物业公司引发诉讼

阿华(化名)是宁夏人,今年32岁,在当地某公司工作。

2022年3月17日,华商报记者从知情人处获悉,2012年,阿华在宁夏平罗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2014年3月,阿华入住该房。2015年2月,阿华发现室内玻璃有起雾现象,遂向小区的物业公司反映,要求更换,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双方引发纠纷。

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阿华因上述原因未交物业费。虽然2020年4月26日,物业公司与阿华签订了《玻璃维修协议》,并很快为阿华更换了5块玻璃,但阿华以“2018年12月,物业公司将他家断电一天;2019年9月,物业公司将他家断水2天,给他生活带来不便及不良影响,物业公司这种行为影响恶劣,不尊重他的人权”为由,于2020年6月将物业公司起诉至平罗县法院。

阿华在诉状中称,物业公司的断水、断电、未及时更换玻璃行为给他造成了经济、名誉、精神上的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物业公司赔偿他14075元损失;诉讼费由物业公司承担。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保修期内,业主玻璃有问题,维修、更换是开发商的责任,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不包括此项内容;此外,物业公司不存在给阿华家断水、断电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阿华的诉讼请求。

平罗县法院审理认为,阿华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物业公司断水、断电的行为,也不能证实该行为给他造成经济、精神、名誉上的损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庭审中,阿华与物业公司就维修事宜已达成协议,认可房屋玻璃已维修完毕,故对阿华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损失1407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20年7月27日,平罗县法院驳回了阿华的诉讼请求。

小伙两次用2000多枚一角硬币交物业费,与物业公司再次对簿公堂

本来这件事就算结束了,没想到阿华后来又将物业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2022年3月17日下午,提起阿华与物业公司接下来的官司,宁夏某物业公司诉讼代理人高律师也觉得不可思议。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2021年10月29日下午17时20分许,阿华持一包硬币到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他拿的都是1角的硬币,总数有几千枚。”知情人士介绍,收到阿华的硬币后,物业公司3名工作人员一同清点至下午下班时间仍未清点完毕,遂留工作人员刘某一人继续清点。直至当天18时42分清点完毕,清点数额为256.30元。

因维修纠纷状告物业被驳回,小伙拿2000多枚硬币交物业费又起争执,再诉物业索赔6万,新官司判了

用硬币交物业费,清点不是那么容易的事

对于物业工作人员的清点结果,阿华不予认可,称清点数额与他交纳的数额不符。物业工作人员刘某说已经下班很晚了,建议阿华回家清点清楚再来交,阿华便将硬币带回了家。

2021年10月30日上午11时40分,阿华再次持硬币到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双方发生纠纷,阿华以物业公司拒收硬币为由报警。民警赶到后,协调告知阿华下午上班后再交纳。阿华便将硬币提回家,当天下午亦未前往物业公司处交费。

此后,阿华以物业公司拒收物业费,导致他神经衰弱,侵犯了他的权益、精神、人格、人权,在社会上影响极差,给消费者带来困惑,将物业公司起诉到了平罗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他精神损失6万元;物业公司公开向他赔礼道歉一个月;物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华商报记者获悉,起诉物业公司之前,阿华曾向相关银行投诉物业公司拒收硬币,相关银行对宁夏某物业公司进行了调查,物业公司为此专门出具了情况说明。

一审法院判决小伙败诉,小伙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21年12月13日,平罗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期间,阿华向法院提供了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他确实“神经衰弱”。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从阿华两次交费的时间和行为来看,其故意制造事端的意图非常明显,本次诉讼是阿华对物业服务不满的不当泄愤行为,阿华的诉请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阿华的起诉。

平罗县法院审理认为,阿华的病历虽具有真实性,但不具有关联性,法院不予采信。阿华诉称宁夏某物业公司侵犯其人格权,但其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其所诉称物业公司拒收物业费,也是因其交纳的物业费系大量硬币,需要时间清点,而临近下班时间,物业公司告知其下午上班再来交纳也属合理,并非拒收物业费的行为,故他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2021年12月15日,平罗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阿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阿华负担。

“一审期间,我向法院提交了2020年阿华起诉物业公司的判决书,证明阿华之前和物业公司有矛盾,双方已对簿公堂一次,这次我们有理由怀疑他有报复的心态,故意找事。”2022年3月17日下午,提起阿华的诉讼动机,宁夏某物业公司诉讼代理人高律师如此分析。

一审宣判后,阿华不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阿华在上诉状中称:事发当日,他拿着现金去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人员拒收长达20多分钟。他多次督促,但对方无动于衷、置之不理,也不说明原因。物业公司不愿意清点现金、拒收现金导致他神经衰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他主持公道。

宁夏某物业公司辩称,阿华第二次来交费,物业公司没有任何表示说不收取,只是告诉他临近下班了,建议其下午上班再来交。阿华所谓物业公司拒收现金是完全不存在的。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判决理由充分、合理,不存在任何程序违法及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石嘴山市中院审理认为,阿华认为宁夏某物业公司存在拒收其以硬币形式交纳物业费的行为导致其神经衰弱,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物业公司存在拒收物业费侵犯其人格权,或侵害其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亦无法证实其神经衰弱与物业公司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阿华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2022年3月9日,石嘴山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阿华负担。

“一二审期间,阿华向法院提供了医院的病历,但该病历不能证明他的神经衰弱与物业公司有关,所以一二审法院均没有支持他。”宁夏某物业公司诉讼代理人高律师说,3月17日下午,物业公司收到了法院邮寄的二审判决书,二审结果在她的意料之中。

阿华起诉物业公司的目的是什么?对于一二审判决,他有什么话说?3月17日下午,华商报记者设法联系上了阿华的单位,遗憾的是,始终未联系上阿华本人。宁夏某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称,阿华的具体情况她也不清楚,无法向记者提供更多信息。

律师说法:物业与业主应多作换位思考,加强沟通交流

本案中, 阿华以物业公司拒收硬币,导致其神经衰弱,物业公司侵犯其精神、人格、人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6万元是否与法有据?现实生活中,相关单位、个人拒收硬币,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消费者该如何维权?物业和业主如何和谐相处?该案带给大家的启发和思考是什么?3月17日晚上,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柳孔圣律师。

柳孔圣指出,本案上诉人主张的是一般侵权法律关系,根据我国侵权法相关理论,一般侵权责任需要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因物业公司拒收硬币导致其神经衰弱,需要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拒收的行为,其存在神经衰弱的损害后果,拒收行为与其神经衰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本案中上诉人显然没有完成上述举证义务,故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缺少事实根据。

柳孔圣称,因本案系一般侵权,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即侵权行为必须符合四个完整的侵权要件前提下,侵权人才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应当由被侵权人举证证明。而本案上诉人没有完成举证,故一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柳孔圣称,现实生活中,如果是消费者确有用硬币支付的现实需要,出于善意使用硬币支付,相关单位、个人拒收是违法的。但目前立法针对拒收行为并没有直接的罚则,只是一种倡导性条款。消费者如果认为权益受到侵害,可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

“物业和业主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而且这种服务合同与业主的日常生活密切联系、息息相关。”柳孔圣指出,合同双方都应在各自全面履行义务的基础上,多作换位思考,加强沟通交流,力争把物业服务做到最优。

“物业公司做好服务,离不开业主的理解、支持和必要的监督。”柳孔圣强调,遇到物业方面的矛盾纠纷,应当以协商调解为主,尽量避免言行过激。“物业公司应树立业主就是上帝的服务理念,定期主动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沟通信息,听取意见建议。遇到纠纷,依靠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从中协调。”

与此同时,业主要对物业工作多多理解,通过适当渠道反映问题,避免经常出现一些非善意的,甚至是过激的举动,以减少内耗,让物业公司把尽可能多的精力用到保障和改善物业服务上,实现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共赢。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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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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