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注意事项不看后悔(收房注意事项)

你们好,最近小未来发现有诸多的小伙伴们对于收房注意事项不看后悔,收房注意事项这个问题都颇为感兴趣的,今天小活为大家梳理了下,一起往下看看吧。

1、 备案需要单次受理。很多购房者经常会有这样的困惑:开发商已经开始交房了,但是小区的道路还在施工,绿化还没有做,公共设施还没有启用,有的甚至还没有通电。

2、 这样的房子可以交给房主吗?开发商有多大资格交房?根据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 可以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目前我国规定房屋通过验收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

4、 无论买受人与建设单位在购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建设单位都应在交房时提供。否则,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由此造成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与此同时,

5、 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体必须经过消防检验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此外,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新建商品房销售时,

6、 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因此,提供“二本”也是开发商交房的必要条件。

7、 具体交付条件,买受人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中与开发商约定,如采取公共配套设施验收(包括水、电、气、宽带、有线、安防、绿化、道路、电梯等。)作为交货条件。

8、 同时,合同约定了开发商未达到交付条件时的违约责任。

9、 先验地办理房后手续。目前开发商和业主的入住和交接程序基本一致,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0、 预检与整改在与业主交接之前,开发商一般会委派工程部、客服部、物业管理公司组成内部验房小组,对即将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进行预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预检结束后,开发商将钥匙交给了物业公司。

11、 物业管理公司安排业主验房。

12、 发通知。一般是开发公司的售楼部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提前半个月或一个月发《入住通知书》或《入伙通知书》的交房通知,有的也是给业主打电话。此时,车主最好如期前往。

13、 因为合同中一般约定,业主未在约定期限内前去验房的,视为同意交房。如果无故不交房,有的开发商还会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起,按日收取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三的保管费。如果业主出差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前往,

14、 最好书面通知开发商,并说明原因。

15、 确认身份。根据入住通知书要求,业主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售楼部确认身份,联系验收交接。这些材料一般包括:入住通知书、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照片(用于备案该楼盘客户信息)。

16、 委托他人验房的,委托人在持有效身份证件的同时,还应出具业主的《授权委托书》。

17、 交房检查。物业管理公司指派相关人员陪同业主现场验房。如果房子合格,业主必须签字《楼房验收交接表》认可。

18、 领取房屋钥匙及《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户手册》等信息,并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如果验收不合格,业主应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明确记录缺陷。

19、 可暂不办理入住手续,交接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但一般不超过30天。

20、 提示:目前一些开发商在房屋交接过程中,往往会要求业主先交费等手续后再验房,为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业主应该坚持先入住,后办理手续。

21、 及时索赔或解除合同。如果开发商不符合交房条件,业主会及时采取行动,有的天真地认为开发商不具备交房条件就交房是违约行为。权利是靠自己主张的。如果买方没有提出或主张,

22、 甚至以为先住进房子再说,却不知道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对开发商的违约,分不同情况购房人享有合同撤销权或索赔权。

23、 (1)对于合同撤销权, 《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4、 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5、 ”目前法官通常会认定购房人收房就是购房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合同的撤销权。

26、 《合同法》 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

27、 该权利消灭。”具体到房地产纠纷,根据去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

28、 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

29、 解除权消灭。”本条中的三个月和一年这两个期间均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理由中断和延长的期限),它们是不变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存在期间的终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只要期限届满,解约权人不行使解除权,

30、 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31、 通俗地讲,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时间达到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购房人开始享有法定解约权,同时,从该日起的解约权也进入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如果购房人在除斥期间过后再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

32、 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在购房人享有解约权之日起的一年内,开发商催告购房人行使解约权,则购房人在收到催告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应行使解约权,

33、 过了三个月购房人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同样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34、 (2)赔偿损失: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

35、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36、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7、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38、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9、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40、 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41、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2、 8.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购房人亦可请求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是按照《合同法》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43、 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地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以上就是收房注意事项这篇文章的一些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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