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失业金多少钱一个月(领取失业金时)

在苏州,不管什么原因,遭遇失业打击时别太担心,你不仅可以领到失业金,失业金还同时为你缴纳医保哦!

领取失业金时,你的苏州医保还能用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在职待遇;应当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But,请注意!一些人员因情况特殊,是不能享受这份福利的!

下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失业保险基金将不支付其职工医疗保险费:

⑴已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的人员;

⑵已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⑶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⑷本人提出不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领取失业金时,你的苏州医保还能用吗?

最后,小编友情提醒大家,别忘了遵照规定办理手续!

苏州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结算期为每月25日

由于职工医疗保险待遇遵循“当月缴费、次月享受”的原则,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次月24日前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和职工医疗保险申报手续,方可确保其医疗保险待遇连续正常享受。

附:苏州失业金发放标准及申请攻略

1、发放标准

根据苏州市人社部门消息,苏州自2018年12月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标准由1229元/月调整为1418元/月,最高标准仍为2020元/月

此次失业保险金调整还提高了计发比例:

缴费不满10年的,从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调整为45%;

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调整为50%;

缴费20年以上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调整为55%。

具体参照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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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情况包括:

①终止劳动合同

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

④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⑤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可以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准备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2)《苏州市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3)户口簿(外来务工人员凭暂住证);

(4)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办理流程

办理的大体流程是:个人申请→初步审核→复审核准→出具单证

具体流程:

(1)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于用人单位办妥退工停保手续后,持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职工失业证明书》,到原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填写《苏州市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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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2)失业人员办妥上述申请手续后,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至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苏州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和职工医疗保险申报手续。

(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按月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办理。

(4)失业人员于每月25日后,持领取存折到邮政储蓄银行苏州分行网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5、注意事项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①重新就业的;

②应征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⑤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2)下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职工医疗保险费:

①已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的人员;

②已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③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④本人提出不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3)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从本人参加失业保险之月起计算,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4)失业人员有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按规定可合并计算的,其合并后加权平均计算值,与按本次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值相比较后,在我市失业保险金最低、最高标准范围内,就高确定合并计算后的月享受标准。

(5)苏州市区户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无法实现就业的,可于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的当月起,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手续。延长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从批准次月起按同期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6)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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