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条件和要求(公司上市条件)

你们好,最近小未来发现有诸多的小伙伴们对于公司上市条件和要求,公司上市条件这个问题都颇为感兴趣的,今天小活为大家梳理了下,一起往下看看吧。

1、 股份公司的设立

2、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

3、 发起人必须完全认可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公众不参与股份认购。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公司。

4、 《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将公募设立分为公募设立和募集设立。

5、 (一)设立条件

6、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二人以上发起,但不得超过二百人,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7、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8、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在全额付款之前,

9、 不得向他人提供股份。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本或者交付作为股本补偿的出资后,不得抽回资本,但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定不设立公司的除外。

10、 3.股票的发行和准备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必须按照规定申报文件,并承担公司筹建工作。

11、 4.发起人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发起人应当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或者《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起草和制定章程。

12、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草案应当提交创立大会表决。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应当将公司章程草案报送中国证监会。

13、 5.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法规的要求确定公司名称。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品牌名称、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一家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等公司组织机构。

15、 6.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地是确定公司注册级别管辖、诉讼文书送达、债务履行地、法院管辖和法律适用的依据。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16、 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公司住所变更的,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7、 (二)设立的方式和程序

18、 1.新成立的。即五个以上发起人出资设立新的股份公司。

19、 (一)发起人应当制定设立股份公司的方案;

20、 (二)签署发起人协议,起草公司章程;

21、 (三)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22、 (四)发起人认购股份并支付股款;

23、 (五)聘请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24、 (六)召开创立大会,成立公司组织;

25、 (7)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6、 2、改制设立。即企业将原有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经评估或确认后作为原投资者出资而设立股份公司。

27、 (1)拟定改制设立方案;

28、 (2)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国有资产评估;

29、 (3)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30、 (4)拟定国有土地处置方案并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

31、 (5)拟定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并取得财政部门的批复;

32、 (6)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公司的批准;

33、 (7)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34、 (8)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35、 (9)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36、 (10)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7、 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即先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新设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再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38、 (1)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并获得批准;

39、 (2)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0、 (3)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将经审计的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公司;

41、 (4)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42、 (5)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43、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44、 (7)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5、 上市前辅导

46、 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股份公司依法成立,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由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辅导期限一年。

47、 (一)辅导程序

48、 1、聘请辅导机构。辅导机构应是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

49、 2、与辅导机构签署辅导协议,并到股份公司所在地的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

50、 3、正式开始辅导。辅导机构每3个月向当地证监局报送1次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51、 4、辅导机构针对股份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股份公司完成整改。

52、 5、辅导机构对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至少1次的书面考试。

53、 6、向当地证监局提交辅导评估申请。

54、 7、证监局验收,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55、 8、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告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股份公司应在辅导期满6个月之后10天内,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至少2种主要报纸连续公告2次以上

56、 (二)辅导内容

57、 1、督促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

58、 2、督促股份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

59、 3、核查股份公司在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0、 4、督促股份公司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61、 5、督促股份公司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62、 6、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

63、 7、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会计造假。

64、 8、督促股份公司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65、 9、对股份公司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协助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66、 筹备和发行申报

67、 (一)准备工作

68、 1、聘请律师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分别着手开展核查验证和审计工作。

69、 2、和保荐机构共同制定初步发行方案,明确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并形成相关文件以供股东大会审议。

70、 3、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有关部门的批文。

71、 4、对于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的设备、生产线等,应组织专门人员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测试,并获得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72、 5、整理公司最近3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公司最近3年是否存在税收违规的证明。

73、 (二)申报股票发行所需主要文件

74、 1、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

75、 2、最近3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76、 3、股票发行方案与发行公告;

77、 4、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

78、 5、保荐机构关于公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79、 6、辅导机构报证监局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 ;

80、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1、 8、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

82、 9、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

83、 10、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84、 11、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项批文);

85、 12、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6、 13、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

87、 主要包括关于改制和重组方案的说明、关于近三年及最近的主要决策有效性的相关文件、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业务及募股投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说明、原始财务报告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及注册会计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历次资产评估报告、历次验资报告、关于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意见等、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原始财务报告。

88、 (三)核准程序

89、 1、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90、 (1)申报。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91、 (2)受理。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92、 (3)初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

93、 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94、 (4)预披露。根据《证券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因此,

95、 发行人申请文件受理后、发审委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与中国证监会网站的完全一致,

96、 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97、 (5)发审委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初审完成后,由发审委组织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

98、 (6)决定。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

99、 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此外,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100、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101、 2、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102、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

103、 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104、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

105、 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106、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107、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108、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

109、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110、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以上就是公司上市条件这篇文章的一些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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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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